安徽立法促进信息化工作
发布时间:2017-02-27 09:32:12 浏览:932
信息来源:中国工业新闻网--中国工业报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第33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并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在国家尚未专门建立此法的情况下,安徽省先行制定这部地方性法规,体现了安徽省对信息化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条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信息化工作方面作出了若干规定,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信息化技术与工业化的融合,支持应用信息技术于传统产业,培养信息经济,促进转型升级;制定扶持电子商务的产业政策,促进新技术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的市场环境;推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市场,促进信息消费,引导公共信息资源增值开发利用,支持市场主体开展业务创新。 “条例”对违犯信息化的行为作出处罚规定,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披露、出售所采集的信息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将获取的信息提供给他人。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信息化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邀请信息化主管部门参加,信息化主管部门未参加的;未履行信息资源的采集、维护、更新、管理职责的;未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预警、风险评估的;对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以及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有关专家认为,“条例”的出台,为加快安徽省信息化发展,促进信息化与各产业、各领域包括工业企业的深度融合提供了法治保障,对推动各产业、各领域包括企业信息化工作乃至法治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