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机械行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安徽省机械行业联合会。英文名称:Anhui Machinery Industry Federation(英文缩写AHMIF)。 第二条 本会是由安徽省内从事机械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和机械行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特别是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机械工业的产业政策;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为会员提供各方面优质服务,协助政府开展有关行业管理工作;促进会员之间和会员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合作,推动全省机械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促进安徽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安徽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国家发展经济的方针政策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以振兴安徽省机械工业为目标,自觉当好政府联系企业开展行业工作的参谋和助手,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调查研究本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为政府制定行业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技术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企业联合重组等提供政策性建议,促进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代表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的共同愿望和意见要求,争取政府的支持和帮助。 (三)受政府委托,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行业经济、技术信息,跟踪了解机械制造业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并进行市场预测,为政府、会员和行业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依法开展行业统计工作。 (四)受政府委托,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按照新型工业化的要求促进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投资结构调整;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评估论证。 (五)参与相关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修订及行业质量认证、安全性评价和资质审查工作;组织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规,推进机械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实施。 (六)协助政府推进行业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建设,增强市场竞争力;组织会员和行业企业开展技术交流和联合开发工作,开展科技攻关、重大技术装备前期研发、主机与零部件同步开发等协调服务工作,大力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促进行业企业的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 (七)促进产学研结合,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发及检测机构,开展技术、市场、管理等多方面的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安全、职业等培训工作。 (八)组织会员单位与国内外同行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受有关部门批准,组织承办行业内展销会、博览会,以及组织行业企业赴国内外其他地区参展和商务考察活动,为行业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 (九)参与对外贸易反倾销、反补贴和机械行业产业损害调查工作。 (十)建立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协助政府维护正常的经济运行秩序,积极参与打击假冒伪劣等违法活动,促进机械行业的公平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十一)出版发行行业刊物、资料,组织开展行业宣传交流活动。 (十二)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提供会员单位和行业企业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均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书面通知本会。 第八条 申请为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二)为依法从事机械生产、销售的企业及机械行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独立法人单位; (三)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 (四)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填写《会员申请登记表》; (二)由秘书处审查通过后,上报理事会批准;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利; (六)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会刊、出版物和其它信息资料;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五)按要求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数据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在会员单位内部通报;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劝告无效,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触犯刑律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会员资格,其会籍自然取消,由会员单位重新委派。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五)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消;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可由会长召集副会长、秘书长参加的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有关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过硬; (二)在本行业管理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诚实守信,勤勉尽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经理事会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它须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处理本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1人,监事2人,监事长由监事推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须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8 年11 月2日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