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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安徽省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03 09:22:34  浏览:1091


                        皖经信科技函〔2017〕880号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
     现将《安徽省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6月16日

                            安徽省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推动创新主体加强新产品研发,提升产品供给质量,规范新产品认定程序,根据《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
  (一)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研发的产品。
  (二)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的产品。
  (三)在结构、材质、工艺性能等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扩大使用功能的产品。
  (四)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能替代进口的技术先进、质量可靠、市场前景广阔的产品。
   第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新产品认定工作。经认定的新产品颁发《安徽省新产品证书》。《安徽省新产品证书》有效期3年。
   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新产品认定前期初审、申报工作,并负责已认定的新产品生产、效益情况统计和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
   第四条 新产品认定按照常年受理、自愿申请的原则进行。符合新产品认定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申请新产品认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新产品认定前,须进行新产品鉴定。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高校、科研或其他经济组织等。
  (二)在省内首次研制生产,并于近三年内形成批量生产并上市销售的产品。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以及行业管理要求。
  (三)产品应具有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已取得授权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且知识产权明晰。
  (四)产品技术成熟、质量可靠、性能良好,并通过具备检验检测认证资质的相关专业检测单位的检测。
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国家或省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五)产品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市场前景,或能够显著降低生产成本,比同类产品有明显的性能、价格优势。生产企业具备规模化生产条件。
   第七条 属于下列产品之一的,不列入新产品认定范围:
  (一)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和资源节约要求的产品;
  (二)原产品已经过认定、现无重大改进,并且无法提供明确证据证明进行了重大改进的产品;
  (三)将一个产品整机拆分成若干部件、组件和零件的;将一个成系统的应用软件拆分成若干模块化软件的;将一个软硬件一体化产品拆分成硬件装置和控制软件的; 
  (四)完全以进口元器件、零部件、原料组装(或分装)的产品(参与联合设计、合作研发的除外);
  (五)产品质量不稳定或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安徽省新产品认定申请表》;
  (二)《安徽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
  (三)申报单位的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完整的技术鉴定文件;
  (五)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等方面的书面承诺,并由法人代表签章。
   第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条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统一报送至省政务服务中心省经信委窗口。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省政务服务中心经信委窗口对报送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在收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前述有关条款的规定组织审核。
   第十三条 审核通过的,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新产品所属行业,分别征求委内相关处室意见的基础上做出认定决定,颁发《安徽省新产品证书》。
   第十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每个季度集中公示拟认定的新产品目录,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文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新产品申报单位或者个人在新产品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中止认定,已经认定的予以撤销。
认定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等行为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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