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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职称制度改革新政 不将论文作为评价限制性条件

发布时间:2018-01-02 11:44:06  浏览:1383


 评价标准不搞“一刀切”、评价方式避免“单一化”、评审权限合理下放……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放活”“盘活”“激活”“用活”人才,打破专业技术人才的“天花板”。

  教案、病历等可当论文用

  论文和科研成果是应用型人才评职称时经常遇到的难题。此次《实施意见》明确,要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突出创新能力、各有侧重、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标准。

  对在艰苦边远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理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可不作论文要求。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试验示范方案、设计文件、教案课件、病历、创作成果、展览、收藏证书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

  外国人也能在皖评职称

  民办机构或者自由职业者如何参评职称?《实施意见》提出拓展职称评价范围,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一视同仁。同时,各类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技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离岗创业或兼职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或转化成果,可作为其职称评聘的依据。

  破除身份限制,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符合评审条件的,可申报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在皖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居留许可证的外籍人才,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在军队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取得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含军队非现役文职人员),转业到地方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按照相关规定确认换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拒绝“一把尺子” 不同人才分类评价

  《实施意见》提出,对不同类别的人才采取不同的评价方式和评价内容。

  基础研究人才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注重评价其原创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能力、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等;

  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注重评价其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及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

  科技管理服务和实验技术人才注重同行认可,重点评价考核其工作绩效;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效益,重点评价其在推动理论创新、传承文明、学科建设等方面的能力贡献,或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现实问题、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服务支撑的能力和业绩;

  教育教学人才以业内认可为主,注重对教师师德修养、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能力、文化传承与创新、社会服务效益等综合评价,同时根据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不同岗位教师确定不同的评价内容和权重;

医疗卫生人才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效益,从事临床工作的医疗卫生人才重点考察其临床医疗医技水平、实践操作能力和工作业绩,从事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人才重点考察其流行病学调查、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等能力;

  社会工作人才注重社会和业内专业评价,突出其应用性、操作性,将其在从事社会工作有关实务教学、实务督导、实务研究、实务探索等方面取得的成果作为重要条件和依据,重点评价其发现、回应人民群众紧迫的社会服务需求的专业能力,突出考核专业服务成效。

评职称,市里也能说了算

  根据《实施意见》,我省将逐步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在合肥、芜湖、蚌埠市先行开展本市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在宿州市先行开展本市农业系列副高级以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在安庆市先行开展本市艺术系列副高级以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在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先行开展全省医疗卫生系列公共卫生类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在省高等学校开展教师系列正高级以下、实验系列副高级以下专业技术资格自主评审;在安徽省立医院、安徽医科大学所属医院和安徽中医药大学所属医院先行开展医疗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自主评审;在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先行开展自然科研系列农业科研专业正高级以下专业技术资格自主评审。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在已设高级评审委员会的省属企业中,适时扩大相关专业的评审面,增设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评审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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